發改委就發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答問
2010年09月15日 16:18 14513次瀏覽 來源: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分類: 再生金屬資訊
五、對于納入《目錄》的產品主要有哪些規定?
答:《目錄》是確定《條例》調整范圍的依據,納入《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適用《條例》的相關規定,主要有規劃、基金、資質許可、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生產者標識、資產核銷、信息報送、舊貨管理等一系列制度。
一是制定規劃。《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資源綜合利用、商務、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目前,各省正在著手啟動規劃編制工作,摸清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產生、回收、處理的基本情況,對處理企業進行合理布局,促進企業規模化經營。
二是建立基金。《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目前,財政部正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積極研究基金管理辦法,將在綜合考慮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征收和補貼標準,以及能夠有效調動處理企業積極性的補貼方式。
三是資質許可。《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條例》第二十三條提出了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應當具備的四個條件。目前,環境保護部正在研究制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明確處理企業的資質要求,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基礎上,把好準入門檻,對處理企業的技術、設備、人員、資源循環利用及環保、安全、消防等方面做出明確要求,制定相關規范和標準。
除上述主要規定外,《條例》設計的其他制度,包括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生產者標識制度、資產核銷制度、處理企業的日常環境監測和信息報送制度以及舊貨管理制度等,均適用于納入《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
六、進出口的電器電子產品如何適用《目錄》?
答:我國電器電子產品的國內標準與海關商品編碼分類標準有較大不同,加上進出口貿易經常波動,海關商品編碼變化頻繁等原因,為便于海關部門依據《條例》有關規定對《目錄》產品的進出口進行管理,列入《目錄》的進口和出口電器電子產品適用的海關商品編碼待本次《目錄》發布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海關總署、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另行發布。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將于近期發布與首批《目錄》對應的海關商品編碼,以確保明年《條例》的順利實施。
責任編輯:w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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