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調整保險業扣稅政策
2008年02月13日 0:0 5040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
據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對非壽險業務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發生退保業務支出扣稅政策進行調整。業內人士分析,現階段退保紛至,保險公司面臨更多的成本支出,已影響到保險公司整體經營收益。
國家稅務總局此前下發的《關于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保險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關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有關規定統一起來,規定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在本期依據保險精算結果計算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余額部分,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差額部分,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所謂“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企業非壽險業務在準備金評估日為尚未終止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目前,國內保險企業是根據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規定,按照1/24法或1/365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但在納稅時,根據現行有關稅收政策,保險企業只能按照1/2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新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即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關于按當期自留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同時下發了 《關于保險企業發生與退保業務相關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保險公司退保業務發生之前已實際支付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退保業務發生之后再支付與該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該通知也自今年1月1日起執行,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 “對退保收入的傭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此前發生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額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中國保險網)
責任編輯: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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