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項環境經濟政策綠色證券指導意見出臺
2008年將建立上市企業環境信息通報制度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今日向新聞界通報,環保總局經過一年試驗,正式發布《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一綠色證券的指導意見將以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和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為核心,遏制“雙高”行業過度擴張,防范資本風險,并促進上市公司持續改進環境表現。潘岳說,綠色證券是繼綠色信貸、綠色保險之后的第三項環境經濟政策。此次發布的《意見》雖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綠色證券,但已在核心領域取得重要進展。
潘岳介紹,近日環保總局正式出臺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見附件一)。要求對從事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行業以及跨省經營的“雙高”行業(13類重污染行業)的公司申請首發上市或再融資的,必須根據環保總局的規定進行環保核查。按照中國證監會《關于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發行監管函[2008]6號)規定,“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中應當提供國家環保總局的核查意見;未取得環保核查意見的,不受理申請。”據此,環保核查意見將作為證監會受理申請的必備條件之一。
潘岳說,環保總局還將商證監會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環境監管的協調與信息通報機制,拓寬公眾參與環境監督的途徑。環保總局將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定期向證監會通報上市公司環境信息以及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單,相關信息也會向公眾公布。環保總局還將選擇“雙高”產業板塊開展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試點,發布上市公司年度環境績效指數及排名情況,以便廣大股民對上市公司的環境表現進行有效的甄別監督。
潘岳說,限制污染企業過度擴張除了加大環保執法監督力度之外,還應運用成熟的市場手段,包括限制其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兩個方面實現。對于前者,主要思路是通過鼓勵并引導商業銀行落實綠色信貸政策來實現;對于后者,主要是實行綠色證券政策,重點加大融資后環境監管,調控其對資本市場上融得的資金,真正用于有利于企業的綠色發展。
潘岳指出,目前中國的資本市場環境準入機制尚未成熟,上市公司環保監管依然缺乏,導致某些“雙高”企業或利用投資者資金繼續擴大污染,或在成功融資后不兌現環保承諾,環境事故與環境違法行為屢屢發生。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節能減排政策不斷強化的大趨勢下,潛伏著較大的資本風險,并在一定程度上轉嫁給投資者。例如,2007年“區域限批”,大唐國際、華能國際、華電國際、國電電力等上市企業的股價表現都弱于市場,石化、造紙、醫藥等行業的股市也受到一定影響,給股民帶來了投資風險。因此,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并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披露環境信息,不僅可以促進上市公司改進環境表現,更有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
潘岳說,綠色證券政策出臺建立在環保總局近年的試點基礎之上。2007年下半年,環保總局就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發布以來,環保總局已完成了對37家公司的上市環保核查,對其中10家存在嚴重違反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發生過重大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以及核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公司,做出了不予通過或暫緩通過上市核查的決定(見附件二),阻止了環保不達標企業通過股市募集資金數百億元以上。
潘岳說,從2007年的情況看,上市公司環保審核制度已經基本成型,下一步,就是要重點推進已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環境監管。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對自身環境信息的披露還很不到位。據了解,2006年的上市公司年報中,僅有50%的公司進行了環境信息披露,且絕大多數披露都是定性描述,有用環境信息量小,一些受到環境行政處罰的公司也未及時披露,無法滿足股民的需求。
根據新出臺的《意見》,環保總局一方面將向證監會及時通報并向社會公開上市公司受到環境行政處罰及其執行的情況,公開嚴重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發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設項目嚴重環評違法的上市公司名單,由證監會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另一方面,環保總局還將選擇比較成熟的板塊或行業開展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編制并發布中國證券市場環境績效指數及排名,為投資者、管理者提供上市公司的環境績效信息和排名情況。
潘岳指出,此次出臺的綠色證券政策雖然尚不完整,但卻已搭好了核心框架。環保總局將繼續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就相關工作程序與范圍進行深入研究,爭取綠色證券政策更加成熟與完善。總之,由于上市公司的經濟總量和環境影響越來越大,綠色證券能否促使社會籌集的資金投向綠色企業,廣大股民綠色選擇的經濟權益能否得到保障,上市公司能否履行環保責任,將決定著我們能否把資本市場變成推動節能減排的經濟杠桿,也決定著整個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建設的進度。
潘岳最后表示,環境經濟政策的探索與實踐越來越涉及多方面利益,因而越加艱難。整個體系的建成,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各個經濟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支持。接下來,環保總局將繼續與相關部門聯手加緊研究綠色貿易、綠色稅收、區域流域環境補償機制、排污權交易等政策,最終形成完整的中國環境經濟政策體系,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打好堅實的制度基礎。
附件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8年2月22日,環發[2008]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副省級城市環保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關于企業應當公開環境信息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5號)、《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環發[2003]10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07〕105號),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0號)、《關于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函[2008]6號)等規定,引導上市公司積極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促進上市公司持續改進環境表現,爭做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表率,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
國家環保總局自2001年以來,開展了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工作,對于促進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降低因環境污染帶來的投資風險等發揮了積極作用。
2007年,國家環保總局頒布實施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07〕105號)以及《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工作指南》,對從事火力發電、鋼鐵、水泥、電解鋁行業的公司和跨省從事其他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明確了環保核查程序要求,進一步規范和推動了環保核查工作。地方各級環保部門也陸續開展了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為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國家環保總局將繼續完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相關規定,嚴把上市公司環保核查關口,健全環保核查專家審議機制,加強對上市公司以及相關技術單位的培訓,拓寬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渠道,加大宣傳力度。
省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做好轄區內由其負責核查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并對國家環保總局負責核查的上市公司提供相關意見,同時建立上市環保核查工作檔案。對于核查時段內嚴重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且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在核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環保核查意見。對于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企業按期整改。
省級環保部門要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的協調配合,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及時將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相關情況通報給相關證券監管機構。
二、積極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機制
為促進上市公司特別是重污染行業的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相關環境信息,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國家環保總局將與中國證監會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環境監管的協調與信息通報機制。
國家環保總局將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推進和監督上市公司公開環境信息。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將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單,逐級上報國家環保總局,同時依法嚴格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國家環保總局將按照上市公司環境信息通報機制,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單,及時、準確地通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分為強制公開和自愿公開兩種形式。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且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新公布的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
——公司因為環境違法違規被環保部門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的;
——公司有新、改、擴建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等重大投資行為的;
——由于環境保護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搬遷、關閉的;
——公司由于環境問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的;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有關環境的重大事件。
廣大股民、媒體和社會各界有權舉報上市公司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
國家鼓勵上市公司定期自愿披露其他環境信息,推動企業主動承擔社會環境責任。
國家環保總局將與證監會探索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監管機制。
三、開展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研究與試點
國家環保總局將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制度,組織研究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指標體系,選擇比較成熟的板塊或高耗能、重污染行業適時開展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試點,建立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信息系統,編制并公開發布上市公司年度環境績效指數及綜合排名,為廣大股民、投資機構提供上市公司環境績效的“大盤”信息,營造廣大股民和媒體對上市公司開展“綠色監督”的社會氛圍。
四、加大對上市公司遵守環保法規的監督檢查力度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上市公司特別是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要保證對上市公司巡查和監督性監測頻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要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及時向社會公開對上市公司的環境行政處罰情況;公開拒不執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發生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名單等信息。
附件二:
首輪上市環保核查未通過的公司名單
2007年至今,在環保總局已經受理上市環保核查的公司中,曾因發現比較突出的環保問題,需要進行調查或要求其整改,而首輪核查沒有通過的(亦稱暫緩審核)企業有10家。主要問題包括其下屬一些企業未嚴格執行“環評”批復、“三同時”未驗收、未按有關規定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污染物超標超總量排放、危險廢物處置不符合規定、環保治理設施或設施運行不符合相關要求、有群眾環境投訴問題等。目前其中8家上市企業已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環保總局已經通過其核查,還有兩家也已基本完成核查工作。
環保總局首輪上市環保核查未通過的公司名單如下:
1、河北威遠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廣東萬興無機顏料股份有限公司
3、廣東塔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4、山東晨鳴紙業集團
5、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6、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7、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8、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9、紫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附件三:
關于上市公司環保管理的主要規定
國務院行政法規性文件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規定:“企業應當公開環境信息。”
《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規定:“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
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的規定:
《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08年2月22日,環發[2008]24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07〕105號)
《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環發[2003]101號)
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0號,2006年)
《關于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函[2008]6號)規定:“從事火力發電、鋼鐵、水泥、電解鋁行業和跨省從事其他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首發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中應當提供國家環保總局的核查意見;未取得相關意見的,不受理申請。”(環保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