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有償取得政策向地方傾斜
2008年04月14日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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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通知進一步明確
礦業權有償取得政策向地方傾斜
日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進一步細化。在關于兩權價款分成上,進一步明確了中央向地方傾斜、地方向資源所在地傾斜的原則。
《補充通知》明確,在國家出資勘查并探明礦產地的界定上,按照《關于清理國家出資勘查已探明礦產地的通知》中對出資范圍、勘查程度和礦床規模的規定執行。在剩余資源儲量的核實上,將采用綜合核實的原則,即資源儲量核實的同時,注意對共伴生資源儲量作出評價和估算,并細化對基準日和程序的核實。在礦業權價款評估上,應委托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在礦業權價款繳納上,對以資金形式分期繳納礦業權價款、以折股形式繳納礦業權價款、由探礦權轉為采礦權后繳納價款、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的礦業權價款等不同情形進行了分類細化,如以折股形式繳納礦業權價款,分為中央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按程序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審批;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核實中央、地方出資比例的基礎上,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審核確認后按程序分別審批;地方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按程序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在礦業權價款分成方面,2006年9月1日以后出讓的礦業權價款收入,一律實行中央與地方二八分成。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價款收入,原則上向資源產地傾斜。
在礦業權有償處置相關費用列支上,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礦業權有償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資源儲量核實、礦業權價款評估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不得從礦業權價款收入中坐支。(國土資源報)
責任編輯: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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