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發布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021年12月03日 9:47 8316次瀏覽 來源: 生態環境部 分類: 鋁資訊
關于公開征求《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尾礦污染防治要求,規范尾礦環境管理,我部組織對《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1號)進行了修訂,編制形成了《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等材料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 “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版材料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30日。 電話:(010)65645755 傳真:(010)65645745
郵箱:zjs@mee.gov.cn 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政編碼:100006
附件: 1.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pdf
2.《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pdf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社會公開)
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章總則
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尾礦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尾礦的污染防治及環境監督管理。赤泥、錳渣、磷石膏等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及環境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規定。
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放射性尾礦的污染防治及環境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污染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產生、貯存、運輸、綜合利用尾礦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尾礦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條尾礦污染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產生尾礦的單位應當采用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尾礦的產生量,降低尾礦危害性。鼓勵開展尾礦充填、回填、回采再利用、生產建筑材料等綜合利用活動,減少尾礦的貯存量。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尾礦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促進尾礦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產業發展。從事尾礦綜合利用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六條產生尾礦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產生、貯存、運輸、綜合利用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確定承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門和專職技術人員,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產生尾礦的單位應當建立尾礦環境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生產運營中產生尾礦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自行監測情況、污染隱患排查治理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信息,并于每年一月份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報送上一年度信息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八條產生尾礦的單位委托他人貯存、運輸、綜合利用尾礦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第九條產生尾礦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規定,于每年一月份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上一年度尾礦環境管理臺賬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新(改、擴)建尾礦庫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落實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的措施。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貯存尾礦的場所。
第十一條尾礦庫一般應當設置雨污分流系統、防滲系統、滲濾液收集系統、尾礦水回收系統、廢水處理設施、環境監測系統等。環保設施應當與尾礦庫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新建尾礦庫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判定尾礦屬性,設計和建設符合相應屬性類別要求的防滲系統。
尾礦庫的滲濾液收集池、回水池、事故池等設施防滲要求應當不低于對應尾礦庫的防滲要求,并采取防漫流措施。
新(改、擴)建尾礦庫的排尾、回水管道應當避讓農田、河流、湖泊等;確需通過的,應當采取地上明管或管道架空,并設置管溝、套管等設施。干排尾礦采用帶式輸送的,應當采取封閉等措施,防止尾礦流失和揚散。
第十二條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產生尾礦單位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并落實相關環境管理要求;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條尾礦庫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法規的規定,對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尾礦庫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防止尾礦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庫面抑塵、邊坡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尾礦采用車輛輸送的,應當采取遮蓋等措施。
第十六條尾礦水應當優先返回選礦工藝使用。向環境排放尾礦廢水,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
排放(含汛期外排和非正常工況外排)尾礦廢水的,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規范排放口,設立標志,依法安裝流量計和視頻監控。
排放口視頻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
第十七條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監測井應當沿地下水流向分別在庫上游、庫下游和可能受到擴散影響的庫周邊設置。
第十八條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定期進行地下水自行監測以及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評估。
排放(含汛期外排和非正常工況排放)尾礦廢水的,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廢水排放期間,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水污染物監測。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還應當對周邊受納水體開展相關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監測。
鼓勵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安裝尾礦廢水特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系統。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及標準,公開自行監測方案、監測結果等相關信息。原始監測記錄、流量計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九條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組織開展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每年汛期前至少開展一次的污染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措施隱患。污染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納入企業臺賬管理。
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技術指南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在污染隱患排查、環境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尾礦庫及周邊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環境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及時開展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尾礦庫及周邊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環境存在污染跡象的,可要求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按款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
第二十一條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編制、修訂、備案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以及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要求,建設并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設施,儲備環境應急物資,定期組織開展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本行政區域縣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件應對處置和調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尾礦庫封場期間及封場后,應當保證滲濾液收集系統繼續正常運行并達標排放,直至封場后連續兩年內沒有滲濾液產生或者產生的滲濾液不經處理能夠穩定達標排放。尾礦庫封場后應當持續按照有關標準進行地下水監測,直到地下水水質連續兩年不超出上游監測井水質或區域地下水本底水平。
第二十四條尾礦庫封場后的污染防治設施仍由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無運營、管理單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已指定的尾礦庫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開展尾礦充填、回填的,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經評估可以接受方可投入建設。充填、回填活動結束后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可能受到影響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開展監測。
開展尾礦回采提取有價組分、利用尾礦生產建筑材料等綜合利用的建設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尾礦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依據職責和授權,指導監督管轄范圍內的尾礦污染防治工作。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尾礦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新(改、擴)建尾礦庫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程序、審批結果的監督與評估,對審批能力不適應的依法調整上收。
第二十八條建立尾礦庫分級分類環境監管制度。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尾礦庫環境監管分級分類篩選技術規程,明確尾礦庫分級分類環境監管的要素、工作流程和監管要求。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尾礦庫分級分類環境監管清單,并動態更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清單對尾礦庫進行分級分類管理,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落實污染防治要求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并將排放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環境風險較高的尾礦庫列入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實施重點管控。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建立統一的尾礦管理信息平臺,加強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對接與數據共享。鼓勵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綜合利用遠程視頻監控、無人機、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等手段進行尾礦污染防治監管。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未按時上報尾礦環境管理臺賬信息的,由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尾礦廢水外排但未規范設置排放口和標志的,由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按要求保存流量記錄及視頻監控的,由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未按期組織開展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的,由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建設或不規范建設防滲系統造成周邊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污染,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尾礦庫封場后所排放的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由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六條違反以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環境防治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尾礦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二)未依法及時公開尾礦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三)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排放水污染物的;
(五)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地下水水質監測的;
(七)未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或未按要求保存始監測記錄的;
(八)未開展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未編制、修訂、備案尾礦庫突發環境事件預案,未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物資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實施前,已建成的尾礦庫未規范建設防滲系統的,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一年內開展尾礦庫地下水環境風險調查與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因地制宜采取地下水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的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尾礦,是指金屬非金屬礦山開采出的礦石,經選礦廠選出有價值的精礦后產生的固體廢物。
(二)放射性尾礦,是指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活動中產生的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超過1Bq/g的尾礦。
(三)貯存,是指將尾礦置于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場所中的活動。
(四)尾礦庫,是指用以貯存尾礦的場所。
(五)尾礦屬性,是指尾礦的危險特性,分為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六)尾礦廢水,是指排入外環境的尾礦水,包含尾礦庫的澄清水、滲濾液(滲水)等。
(七)封場,是指尾礦庫停止使用后,需要對尾礦庫采取關閉的措施,也稱閉庫。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的《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1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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