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通再生資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稅收鏈條
2021年02月10日 10:47 5158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科技創新
近年來,在國家大力提倡發展循環經濟產業,拉通國內大循環、國際國內雙循環的政策引導下,中國的再生資源產業逐步發展起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個體經營到規模化發展……一步一步沿著政策引導的方向緩慢而強有力的向前發展。再生資源產業,不管是再生鉛還是再生銅、再生鋁,都有一個共性的特點,資源產品為民用品,報廢后重新資源化利用時,回收環節稅收鏈條中斷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解決問題的關鍵是拉通再生資源回收環節的稅收鏈條,助推再生資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再生資源產業現狀
近年來,再生資源產業在國家政策引導下發展迅猛,以再生鉛為例,據統計2010年國內鉛總產量420萬噸,其中礦鉛284萬噸,再生鉛136萬噸;2020年預計國內鉛總產量635.6萬噸,其中礦鉛360萬噸,再生鉛275.6萬噸,再生鉛產量10年翻了一番,礦鉛產量變化不大。再生鉛產業呈規模化發展的同時,稅收鏈條不通一直困擾著產業涉及的上下游企業,主要內容如下: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稅收問題。再生資源90%來自于城鄉居民個人,回收時取不到進項稅。以再生鉛為例舉例說明,鉛的用途主要用于蓄電池,蓄電池工業用品很少,90%以上用于民品,如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汽車用蓄電池等。蓄電池報廢后,城鄉居民個人大部分采用的方式是直接去維修點、汽車4S店或者直接去買個電池更換即可,廢電池直接給了更換電池的地方,個人更換產品是不能開票銷售,回收企業回收的產品就取不到進項稅。當回收到一定量需要銷售時,稅收問題就成為了關鍵制約點,全額補稅銷售,與實際市場經營模式脫節,成本太高失去競爭力;不交稅銷售,違反稅法規定。久而久之,市場出現3種經營模式。一是不帶票銷售給規范再生鉛企業,由再生鉛企業全額交稅,相對規范,但嚴格意義上存在一定問題;二是用本應開給消費者的新電池發票作為銷售廢電池的進項稅票,虛開發票銷售,違反稅法;三是不開票銷售,將廢電池交由非法再生鉛企業,非法再生鉛冶煉后將產品銷售給非法蓄電池生產企業,形成非法回收-非法再生鉛-非法蓄電池灰色利益鏈條,偷逃稅款。
再生資源處置利用企業進項稅問題。由于上游回收企業不開票銷售,再生資源處置利用企業沒有進項稅,銷售產品時全額13%納增值稅,稅負高,競爭力差。部分蓄電池生產企業并購的再生資源處置利用企業,以返廠電池的名義開票給再生鉛企業作為進項稅票,偷換概念,偷逃稅款。
回收環節稅收鏈條不通引發的次生問題
回收環節稅收鏈條沒有正常拉通引發了一系列的次生問題,雖然相關部門一直在緩解矛盾,但總是治標不治本,不能根除行業頑疾。
再生資源處置利用行業稅負高問題及目前解決方式。目前國內統計出的工業企業的稅負水平是2%~4%,而規范再生資源企業(包括再生鋁、再生鉛、再生銅)的稅負高達13%,遠高于工業企業的平均水平。為了解決行業難題,促進循環經濟產業規范有序發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財稅【2011】115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對廢鉛蓄電池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再生鉛企業按當時的17%計算,稅負水平為8.5%,再生鉛企業在財稅政策的助推下穩定有序發展。2015年,為了更好的發展國家循環經濟產業,國家稅務總局又在2015年6月發布了財稅〔2015〕78號文,調整了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范圍,增加了銅、鋁、鋅等有色金屬再生品種,再生資源產業在財稅的助推下前進了一大步,但問題的關鍵進項稅依然沒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蓄電池生產企業消費稅問題及目前行業建議。2015年,為了整頓市場秩序,規避環保風險,引導產業綠色環保發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2015年第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鉛蓄電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幾年來,消費稅爭議不斷,天能集團董事長張天任曾多次提議減免規范蓄電池生產企業的消費稅。究其根源,問題的癥結并不是企業不愿意交納消費稅,而是規范蓄電池生產企業交消費稅,不規范蓄電池企業不交或少交消費稅,出現不公平競爭導致的市場爭議。非法蓄電池生產企業消費稅不交或少交,市場銷售價格低,沖擊了規范蓄電池生產企業的市場,讓本該傳導到消費者身上的消費稅,由規范蓄電池企業承擔了。不公平的競爭中,非法蓄電池企業的市場占有率越來越高,形成了“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為了緩解劣勢,蓄電池生產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呼吁減免消費稅,甚至開始大規模投資或并購再生鉛企業,試圖通過回收廢鉛蓄電池,要求國家減免消費稅。
試想,國家征收消費稅的目的是什么?是為了治理產業,是為了提高產業的環保技術水平,是為了貼補高稅負的再生資源產業。如果因回收了廢鉛蓄電池就將消費稅退還給蓄電池生產企業,本末倒置,勢必引發一系列的行業亂象。諸如形成市場壟斷現象,造成供給側結構不平衡現象,出現蓄電池生產企業進軍再生鉛領域的現象,打破了術業有專攻的市場格局,從而制造出了更多更可怕的污染源點。
綜上不難發現,這些治標不治本的方法雖然緩解了行業難題,但沒有根除行業頑疾,甚至還有一些會制造出更大的行業混亂,故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要及時對回收企業采取相應適用的稅收政策,根除“病灶”,助推再生資源產業良性有序高質量發展。
解決建議建議
對廢鉛蓄電池規范回收企業實施3%固定低稅率征收模式,解決高稅率重復征收問題,合理拉通稅收鏈條,用經濟杠桿助推循環經濟產業有序發展。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工業企業的平均稅負水平是2%~4%,廢鉛蓄電池回收企業征收13%,不符合行業正常發展規律;二是廢鉛蓄電池是再生資源,不同于第一次開采的礦石,稅收鏈只是中斷而不是從未收過,且廢鉛蓄電池鉛屬于短流程循環使用產品,每0.9~2年一個周期,每循環一個周期全額征收一次增值稅,反復多次重復高稅征收,不符合增值稅稅收邏輯;三是對規范回收企業實施高稅負征收,極大壓縮了規范回收企業的生存空間,間接助長了非法回收企業,劣幣驅逐良幣,不符合國家政策要求;四是3%固定低稅率符合行業預期,可執行度高,可有效杜絕虛開發票行為;五是體外循環現象被有效杜絕,國家稅收源增加,以再生鉛年275萬噸的生產量計算,年需要回收報廢鉛蓄電池550萬噸,每噸按8000元計、3%稅率,國家年可增加稅收13.2億元。同時,體外循環杜絕后,鉛蓄電池產業的消費稅也相應增加,目前年征收48.6億元左右,依照30%不規范測算,年可增加20.8億元的稅收;六是體外循環杜絕后,所有蓄電池生產企業全部都交稅,公平競爭市場氛圍自然形成,也就不存在消費稅需要返還或減免的問題了;七是再生鉛企業有了合理的進項稅票,循環經濟產業趨向規范化發展。
綜上,頭疼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無法解決行業頑疾,只有對癥下藥才能藥到病除,建議相關部門從解決問題的制約點出發,將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依照固定3%低稅率(專用發票可抵扣)的征收方式納入稅收鏈條,拉通再生資源產業的關鍵環節,從源頭上治理,用稅收政策的經濟杠桿助推國家循環經濟產業良性有序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楊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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