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規定停止執行
自然資源部發布通知
2018年05月08日 10:59 4617次瀏覽 來源: 中國礦業報 分類: 地質礦業 作者: 吳啟華
礦業權管理“放管服”改革繼續深化。自然資源部5月5日發布通知提出,為深入推進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淘汰落后產能,釋放優質產能,改善煤炭供應結構,保持市場供需動態平衡,《國土資源部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中“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的規定停止執行。
據了解,2016年3月,原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要求嚴格礦業權審批。該文件提出,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期間探礦權到期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由申請人作出說明后可予保留。嚴格審批煤炭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未經項目核準(產能核增)機關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不得受理審批其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之前已經項目核準(核增)機關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需按一定比例與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產能過剩掛鉤,完成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并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告后,方可辦理其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受理審批手續。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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