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聯合發文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取代保證金
2017年12月26日 10:13 2538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金屬報 分類: 地質礦業 作者: 楊旋
近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取消保證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籌集治理恢復資金。《意見》規定,企業應將退還的保證金轉存為基金,用于已產生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同時,建立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管機制,加強對企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監督檢查。
《意見》明確,取消保證金制度。礦山企業不再新設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已設立的保證金專戶分類按程序取消,對于資金屬企業所有,但需國土資源、財政等相關部門審批后動用,存繳至銀行專用賬戶的保證金,應該解除資金支取與審批動用手續的關系;對于匯繳至財政專戶,由企業申請,經國土資源、財政等相關部門審批動用的保證金,按照企業實際繳納資金數額與已用于該企業造成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的支出差額,歸還企業;對治理責任主體已滅失的企業,保證金不予退還,由政府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企業應將退還的保證金轉存為基金,用于已產生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
《意見》指出,保證金取消后,企業應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按照《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落實企業監測主體責任,加強礦產地質環境監測。
《意見》提出,通過建立基金的方式,籌集治理恢復資金。礦山企業按照滿足實際需求的原則,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預計棄置費用,計入相關資產的入賬成本,在預計開采年限內按照產量比例等方法攤銷,并計入生產成本。同時,礦山企業需在其銀行賬戶中設立基金賬戶,單獨反映基金的提取情況。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經費預算、工程實施計劃、進度安排等,專項用于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地下含水層破壞、地表植被損毀預防和修復治理以及礦產地質環境監測等方面(不含土地復墾)。礦山企業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執行情況須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
《意見》要求,建立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管機制。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應建立動態化的監管機制,加強對企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監督檢查。對于未按照礦產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開展恢復治理工作的企業,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準其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期、變更、注銷,不得批準其申請新的建設用地。對于拒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的企業,有關主管部門將對其違法違規信息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楊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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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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