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采用PPP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債務
2017年07月04日 11:4 4686次瀏覽 來源: 中國建設報 分類: 建設工程 作者: 常慶海 鄭天鵬
自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提出“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以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得到廣泛運用,“開前門堵后門”,在滿足基礎設施建設需求的同時,也防止了政府債務的快速增長。但是地方政府債務規模仍然較大,并未形成下降趨勢。
如何化解存量政府債務,采用PPP模式是一條重要的可行路徑。PPP模式有BOT(建設—經營—轉讓)、TOT(移交—經營—移交)、股權轉讓等多種具體形式,不僅適用于新建設施,也適用于已建設施。其中,由社會資本受讓已建設施的方式,政府取得的轉讓資金可用于化解存量債務。目前推出的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應該說也是一條可能的路徑,但由于其實施時對資產質量要求嚴格,難以大規模推廣。
運用PPP化解存量債務,重點需要解決地方政府經驗不足的問題。筆者在為各級政府提供PPP項目咨詢服務的過程中發現,作為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提供的新模式,各地政府對PPP模式的認識存在一定偏差,實踐經驗就更加缺乏。政府采用PPP模式如何能化解存量債務呢?
選擇合適項目作為著力點項目應屬于PPP模式適用的領域,但并非必須在政府債務系統中。目前,相關部委發布的政策文件眾多,PPP模式的應用領域也愈來愈廣。筆者認為,從PPP的概念出發,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大部分類型的項目都是可以采用PPP模式的。如果這類項目已在政府債務系統中,則可以通過實施PPP直接化解政府債務;如果不在系統中,也可以用資產權益轉讓的價款償還其他設施的債務。直接或間接均有助于化解政府債務。
項目應具有穩定經營收入和現金流。考慮到存量設施PPP項目沒有新建項目的施工利潤,社會投資人只能通過經營行為獲得回報,項目有穩定的現金流方能吸引到社會資本。從長遠來看,這類有現金流入的項目可以通過使用者付費額度的增加,真實降低政府在PPP項目合作期內的付費責任,而不僅僅是拉長政府的負債期限。
項目應具有一定的規模。由于存量PPP項目交易結構更為復雜、協調推進難度更大、運作周期更長,導致項目運作的前期成本較高,規模較小的PPP項目不具有經濟性。
遵循先易后難的原則。有些建成設施由于土地權屬不清、債權關系復雜、涉及大量人員安置等問題,短期內難以很快轉化為PPP項目,而地方政府面臨短期還債壓力,急需還清利率高、近期償付壓力大的債務。此時就應該優先選擇條件好、邊界清晰、易成功的項目來實施PPP,從容易的項目積累經驗后再嘗試難度更大的項目。
根據項目情況靈活設計PPP具體模式對于單體項目規模較大的建成設施,可以采用TOT方式進行PPP運作。政府將已建成設施轉讓給社會資本獲得轉讓價款,并用于支付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債務。在項目運營期間,根據項目特點,社會資本可以直接向使用者收費,也可以通過使用者付費+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的方式獲得回報。
對于單體項目規模較小的現有基礎設施,應考慮采用同類項目或關聯項目打包的方式,這種安排可以提高項目的吸引力,形成規模效應。
對于存在改造和擴建需求的建成設施,可以采用ROT(重構—運營—移交)方式運作,在TOT模式的基礎上增加改擴建的相關內容,可以避免因項目改擴建而形成新的債務。
對于單純由政府付費、無穩定現金流入的建成設施,可以采取與新建項目打包、搭配優質資源的方式運作,在提高項目吸引力的同時降低政府付費責任。
此外,對于新建但未采用PPP模式的基礎設施,可根據項目特點采用BOT、BOO(建設—擁有—經營)等不同方式運作,規范項目投融資模式,避免新的政府債務產生。
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組織保障政策上予以傾斜,采取激勵措施。存量項目采取PPP模式,涉及的政策比新建項目復雜的多,需要國資、稅務、土地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在政策出臺和理解上達成一致,也就是通常說的國資、政府采購、土地轉讓及工程招投標等政策的協調一致。
明確牽頭部門和協調配合部門。在牽頭部門的組織下,共同對區域范圍內采用PPP模式化解政府債務的項目進行整體謀劃,排定項目先后順序,做好項目儲備。
聘請專業機構開展項目運作。建議政府選擇歷史久、經驗豐富、專業化、專家多及口碑好的咨詢機構,由其對項目交易結構、運作程序、具體轉讓方式、稅費籌劃等進行合理設計,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風險,快速推進項目,解政府燃眉之急。
根據實施PPP項目的情況來看,PPP模式將是今后化解地方政府債務的必然選擇,對PPP模式的合理運用應該引起地方政府的足夠重視。目前,各地方在通過存量債務置換等方式化解債務,但不少地區的置換額度已快用完,建議地方政府利用好PPP這一抓手,合理化解債務。
責任編輯: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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