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走出去”先要備好“金剛鉆”
2017年03月13日 8:29 2416次瀏覽 來源: 中國礦業報 分類: 地質礦業 作者: 王瓊杰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時代的到來,世界經濟互相滲透,高度融合,加強國際交流和產能合作已成為發展趨勢。近年來,我國的許多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積極“走出去”開拓海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市場。尤其是隨著這兩年“一帶一路”的穩步推進,我國企業尤其大型國企走出國門投資海外的數量越來越多,推進了我國企業向全球化跨國企業的方向發展。
然而,我國企業“走出去”并非一帆風順。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企業自海外礦產資源領域的勘查開發項目成功率并不高。許多企業是滿懷信心“走出去”,傷痕累累“走回來”,不僅繳納了昂貴的“學費”,還痛失了難得的發展機會。
“中國企業在海外經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一系列令人困擾的問題,影響經濟利潤、國際形象等,值得我們重視和研究。”全國政協委員、致公黨上海市副主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蔡建國說。
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的記者會上,外交部部長王毅就“中國的外交政策和對外關系”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時表示,我們構建了覆蓋全球的伙伴關系網絡,為國內發展營造了有利的外部環境和戰略支撐,有效維護了中國公民、企業在海外的正當和合法權益。
在分析我國企業“走出去”失敗的原因時,蔡建國認為,一是我國部分海外投資項目沒有直接惠及當地人民的利益,而受到部分民眾的反對,或者由于政治不穩等因素導致流產。二是我國部分企業不注重企業形象的建設,其從事海外業務的人員表現出同當地風俗、國際習慣、常識觀念等不相稱的不文明行為,或造成環境污染、生態受損,導致企業在海外的市場信譽受到影響,市場評價不高。我國這一少部分企業在當地社會產生負面印象,不利于其在當地市場的后續開發。三是我國部分企業的決策層和海外項目的經營人員之間,存在溝通不暢和理解偏差問題。決策層對海外現場工作的過分干預,往往使熟悉當地工作環境的經營人員進退兩難,不利于工作的順利實施。四是我國部分企業在實施海外項目開發工作前,對投資對象國的法律和國際性法律缺乏深入了解,導致在合同簽訂和項目經營過程中處于被動的不利地位。五是我國部分企業的社會責任觀念較弱,在海外投入社會貢獻活動的力度不夠。
上述這些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企業“走出去”,特別是礦產資源類的項目,更是受當地法律、文化、環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不得不半途而廢。
“我國企業在國外投資時要做好對該國政治狀況的調查、研判。我國在發展中國家投資較多。不少發展中國家存在經濟發展水平低、投資環境較差、基礎設施匱乏等問題,有的國家還缺乏健全的法治,導致我國企業在部分發展中國家投資面臨較大的風險。”蔡建國說,我國政府鼓勵國內企業設立海外投資風險評估部門,引導企業改進對外公關方式,在與所在國執政黨保持良好關系的同時,也要更多地接觸在野黨、社會團體,多參與社區公益活動,提高社會美譽度。在海外投資時,加強做好該國政治狀況的調查、研判,降低企業的政治風險,構建針對投資國家的風險評級、預警和管理體系。
事實上,這些年來,我國企業在“走出去”方面已從諸多的失敗教訓中積累了大量經驗,最重要的一條“項目未動,調查先行”,請法律專業人士對目標國進行盡職調查,包括對目標國的地理環境、人文環境、社區關系、法律法規、資源狀況等進行全面翔實的調查后,再決定是否合作投資開發。
在礦產資源領域“走出去”成功的也不乏有之。紫金礦業集團這幾年在海外拓展方面就取得了令人刮目相看的成績,成功率相當高。這主要得益于他們有一支很精通海外業務的精英團隊和超前的戰略眼光。前些年,許多企業因為中南亞和中亞地區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而心存憂慮,一窩蜂地到西方法律法規比較健全的地區投資時,紫金礦業集團卻在中亞地區成功完成了一個礦業投資項目,而且效益十分看好。
“西方國家的法律法規比較健全,但文化和理念與我們有很大差異。而中亞和中南亞地區雖然法律法規不健全,有的國家甚至政治動蕩、形勢不穩定,但文化和理念與我們相通或接近,又與我們相鄰,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彌補法律政策上的不完善。”紫金礦業集團的相關負責人表示。
履行社會責任,做一個守信負責任的企業,是中國企業“走出去”必須堅持的原則。近年來,中國企業在目標所在地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不僅注重環境保護,還十分注重構建和諧的社區關系,堅持“開發一片,帶動一方”的原則,吸納當地人就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
“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時要考慮當地民眾的經濟利益,加強投資所在地的社會責任建設。”蔡建國表示,中國企業要學習大型跨國公司的經營經驗,提高處理與當地政府、社會與居民之間關系的能力和技巧,在經營業務時要考慮當地平民階層的利益,與當地人民的利益掛鉤,增加民眾就業崗位及經濟收入,贊助所在地慈善、教育和醫療建設,組織參加公益活動,合作開展環境保護、人才培育、文化傳播,以獲得當地政府和民眾的支持。加強同當地社會各界的聯系,宣傳企業品牌,提升企業口碑和形象,實現互利共贏,以助于企業在當地獲得長久的發展與群眾的支持。
多年來,對目標國法律法規不熟悉一直是中國企業“走出去”的一個短板。許多中國企業之所以在國際市場上鎩羽而歸,除了有些目標國法律法規朝令夕改,中國企業無法預料和掌控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目標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太少,甚至是不甚了解。
對此,國內專門研究海外礦產資源并購法律法規的北京市雨仁法律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欒政明認為,法律是條不可逾越的紅線。海外投資時,必須先組織專業的法律團隊對目標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綜合分析研判,不僅要對其過去和先行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還要對其未來的法律走向有所判斷。比如,蒙古國有關礦產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變數就很大,如果不做好事前的預判,盲目投資,就很容易遭受損失。
蔡建國認為,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需要加強和提高企業法務機構的業務水平,熟悉所在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法規。要依法維權,中國政府各部門、駐外機構和使領館與所在國政府依法、透明地保護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應熟知投資意向地的法律,聘請掌握國際法知識的人才,對外投資應有備而去。海外項目合同必須在法律上嚴謹周密,對海外業務管理中所存在的法律問題,應該給予足夠重視。
生態環境保護是中國企業“走出去”必須認真對待的一個現實問題。這些年,西方一些國家戴著有色眼鏡看待中國企業在海外的礦業開發項目,無限放大其生態環境問題,在國際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時要注重保護好生態環境,避免環境污染。要開展環境影響評估,采納與國際標準接軌的海外投資環境影響準則,嚴禁從事對自然環境的濫采濫伐、動植物的非法走私,在環境保護方面要得到民眾和環保社會團體的認可和肯定。”蔡建國說。
蔡建國還建議,中國企業在投資對象國應設立現地法人,以有效解決企業的國內決策層和海外項目現場人員之間的矛盾,將管理權真正下放到基層,同時讓基層承擔起連帶責任。促使基層人員擁有足夠的獨立活動空間,激發其工作干勁,也能較大程度地將公司核心決策層從繁瑣的現場經營活動中解放出來,緩解工作壓力。現地法人能相對獨立地以自己的意志和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在現場應該積極啟用職業經理人,讓具有成熟的項目管理水平、熟悉當地業務環境的職業經營人才加入業務核心,使其成為管理骨干,發揮其能力。
“中國企業應當維護海外經營過程中的企業形象,加強國際合作。同時,應注重投資所在地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及時申請技術專利和商標保護。海外現場業務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嚴格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風俗習慣、道德觀念、宗教等。應堅持誠信,在與當地企業合作、雇傭工人時應簽訂勞動合同,嚴格履行合同義務,進行公平競爭,杜絕隨意廢除經濟協作合同、解除雇傭關系的現象,杜絕任何有損于公司形象的不文明行為。嚴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產品要符合當地技術、安全、質量和環保標準。”蔡建國表示,中國企業應加強與發達國家跨國企業、投資國本地企業的合作與聯合,優化投資策略,達到互利共贏的目的。在企業國際合作中,學習歐美企業先進的管理經驗,與所在國企業在投資方式、投資金額、市場運營等方面進行合作,順利地融入當地經濟發展當中,實現利益共享,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責任編輯: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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