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摸索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潘海濱談礦業權市場建設及改革重點
2016年12月28日 10:32 2962次瀏覽 來源: 中國礦業報 分類: 地質礦業 作者: 劉艾瑛
“通過市場方式公開出讓礦業權,實現了資源優化配置,有助于以市場為導向,引領資源開發,穩步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積極引導優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聚,不斷摸索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潘海濱對礦業權管理工作有自己的理解和思考。
潘海濱一直關注礦業權管理工作,多次與國家有關部門、企業負責人深入交流。在日前召開2016年中國地質礦產經濟學會工作會議間隙,中國礦業報記者采訪了潘海濱副廳長。
記者:近年來,安徽省礦業權管理工作開展的情況如何?
潘海濱:安徽省地處華東腹地,已發現礦種158種,列入儲量統計和已開采的礦種共有126種,礦產種類較全,其中煤、鐵、銅、硫鐵礦和石灰巖為五大優勢礦產。
近年來,安徽省以優化礦業權布局為抓手,穩步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做大做強礦業優勢企業,不斷摸索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依法行政,有效促進了資源的合理開發與保護。
在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中,安徽省始終將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作為重中之重。自2006年以來,安徽省持續推進兩輪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加大小礦山關、停、并、轉力度,礦產資源勘查整裝化、開發集約化、規模化水平不斷提高,促進了產業集中度的提升,為礦山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奠定了基礎,礦業權布局也漸趨合理。全省采礦權數從2005年的6523個下降到2015年底的1764個,大中型礦山比例由7%提高到22%,探礦權總數也從最高峰的1800多個,減少到目前的不足900個,而全省的礦業產值卻從2005年的364億元提升到2015年的737億元,2011年曾達到1184億元,礦業開發及其礦產品深加工,在安徽省的經濟發展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記者:安徽省礦業權市場建設經歷了怎樣的發展?主要取得了哪些成效?
潘海濱:安徽省礦業權市場建設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00年8月至2003年7月,起步與培育階段。2001年首先在池州市開展礦業權公開拍賣試點,在取得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全省全面推廣。通過試點初期兩年多的努力,安徽省礦業權市場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促進了礦業招商引資,加快了全省礦業經濟發展,搞活了礦業權市場。試點期間,全省礦業權一級市場共有償出讓探礦權、采礦權167宗,價款16.39億元。第二階段是2003年8月至2010年9月,全面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階段。首先,對歷史上無償取得的礦業權進行全面清理,按規定評估繳納價款;其次,對屬于國家出資礦產地的新設礦業權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直接以設置采礦權的低風險礦產一律采取公開方式有償出讓。在此期間,安徽省一級市場共有償出讓礦業權210個,出讓總價款近90億元。其中,通過“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36宗礦業權,累計成交價款32.5億元。從成交結果來看,大多達到和超過評估價格的3倍至5倍。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既顯現了資源價值,實現國有礦產資源保值增值,又逐步培育了礦業權交易市場。第三階段是2010年10月以后,建立有形市場階段。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統一要求,建立全省統一的礦業權有形市場,成立全省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所有礦業權出讓、轉讓一律進入礦業權交易中心交易場所公開交易,同時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和交易規則。2015年,安徽省出臺了《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實行礦業權有計劃向市場投放,并按照省政府的統一要求,將礦業權出讓交易納入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一步促進了礦業權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
自2011年建立礦業權有形市場以來,省級礦業權交易平臺共完成礦業權出讓45宗,成交價款101.55億元;礦業權轉讓286宗,成交金額107億元。其中,安徽鳳陽縣靈山-木屐山石英巖礦新2號礦段出讓起始價2.66億元,最終成交價達12億元。通過市場方式公開出讓,實現了資源優化配置和國有資產價值最大化。同時,也有助于以市場為導向,引領資源開發。
記者:安徽省礦業權市場建設呈現哪些特點?
潘海濱:礦業權布局合理,結構優化,是礦業經濟良性發展的必然保障。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穩步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積極引導優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聚。近年來,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國土資源部高咨中心領導曾多次到安徽,就如何開展資源合理有序開發、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等工作考察、調研。在部經研院的指導下,安徽省按照優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聚、大規模儲量向大企業集團集聚的原則,積極為淮南等四大煤礦集團配置煤炭資源241.74億噸,為馬鋼集團及大中型鐵礦山配置鐵礦資源32.08億噸,為銅陵有色集團配置銅礦資源(金屬量)216.23萬噸,為海螺集團配置水泥用灰巖33.32億噸,分別占全省煤、鐵、銅、水泥用灰巖探明資源儲量的86.48%、79.83%、59.47%和35.81%,為這些骨干企業的長期發展提供了可靠的資源保障。
記者:在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都采取了哪些舉措?
潘海濱:安徽省國土資源廳一直在不斷摸索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先后出臺了《安徽省礦業權出讓轉讓審批工作制度》、《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開展采礦權范圍勘測定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登記審批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從礦業權審批報件資料和現場實地勘測定界的技術要求,到申請礦業權協議出讓、擴界、增加和變更勘查開采礦種、價款征收及抵押備案、監督管理措施等做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并對實際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制度缺失問題提出了對策措施。
同時,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審批流程,嚴格執行礦業權報件的會簽、會審制度,主動加強同基層和礦業權人之間的聯系和溝通,多次開展實地調研,將服務窗口前移;加強與當地政府的協調溝通,新設礦權一律先征求地方政府意見,積極為地方經濟發展鋪路架橋。
記者:在礦業權管理中,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為礦業權人提供了哪些服務?
潘海濱: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倡導積極主動為礦業權人做好服務,引導礦山企業開展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的研發、推廣和應用,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2010年以來,安徽省共向國土資源部推薦上報11項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項目推廣目錄,獲得了國土資源部認可;多次組織專項調研和礦山實地督察論證工作,辦理了一批歷史遺留的礦業糾紛問題,如銅陵有色金屬控股有限公司部分礦業權重疊問題等。
此外,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負責人還多次赴淮北和宿州交界程蔣山礦區,現場協調兩市跨行政區的資源整合項目,促進該區礦業秩序的好轉。通過多方努力,獲得國土資源部同意,允許市縣級財政出資勘查低風險礦產,為安徽省部分地區因地方經濟發展需要,急需配置水泥配料用砂巖礦、石英砂巖、地熱水等低風險礦種的礦產資源,尋找到了有效的解決途徑。
記者:如何科學處理好礦產資源開發和自然環境保護的關系?
潘海濱:如何科學處理好礦產資源開發和自然環境保護的關系,是目前我國礦業開發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國家要從法律制度上鼓勵和支持節約資源,在保護環境中開發資源的行為,從嚴懲處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制定了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方針政策,嚴格審查和實施礦山開發過程中有關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設計方案,將生態文明建設貫穿于礦山開發的全過程。同時要進一步完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相關法規,明確礦業權人對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的責任和義務,真正實現礦山開發前后環境擾動最小和生態恢復最優,做到科學、低耗和高效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
記者:您認為應該如何加大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力度?
潘海濱: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首先是簡政。減少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對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微觀事務的管理,凡市場能有效調節的活動一律取消審批;減少審批報件要求,把其他相關部門管理的內容都納入其中,使其更加科學合理。
其次是放權。近年來,安徽省加大了關閉小礦的力度,市、縣級發證的采礦權大幅度減少,目前全省有效采礦權中,省級發證的約占總數的1/3,確有下放一部分審批權限的必要。目前尚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應該在省級發證權限下放方面探討制定一些規范性文件。
記者:您認為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的重點應該是什么?
潘海濱:隨著我國礦業開發進程的深入,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已不適應當前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加快修改進程,加強礦業權管理。
個人認為,應該切實加大礦業權的批后監管力度,加強采礦權開采的動態管理,防止越層越界開采行為的發生,維護正常的礦業開采秩序和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礦產督察員隊伍建設,拓寬礦產督察工作范圍,提升督察質量,充分發揮督察員的作用,使礦產督察員切實成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山管理的有效技術支持。
責任編輯: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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