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投資人選擇探討
2016年12月23日 8:53 3779次瀏覽 來源: 中國建設報 分類: 建設工程 作者: 胡軍
2014年以來,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部委的大力推動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越來越受到廣泛關注,出現一輪PPP項目建設的新高潮。但PPP項目在實踐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尤其針對PPP項目投資人的選擇問題?,F階段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等對于PPP項目的投資人的選擇還存在標準不同、相互沖突的問題。筆者就此開展一些比較分析,以期為有關各方提供參考。
◆國內外PPP項目投資人選擇實踐
自20世紀90年代起,PPP模式取得了很大進展,廣泛適用于世界各地的公共管理領域。從區域看,歐洲的PPP市場最為發達。
國外的實踐取得良好成效。歐洲發達國家PPP項目的規模和管理水平較高,歐洲PPP專業中心(European PPP Expertise Centre,EPEC)制定的《指導指南》(The Guide to Guidance,How to Prepare,Procure and Deliver PPP Projects)對各國PPP立法及制定指導手冊很有參考價值?!吨笇е改稀分兄赋?,采購階段(即投資人選擇階段)開始于采購文件的發布,結束于融資完成,即項目可以開始建造的時間點。為了方便可將其分為兩階段:一個是招標階段,另一個是從確定中標人到融資完成的階段。對于PPP投資人的確定更傾向于兩階段招標,即先進行資格預審,確定入圍名單,再進行正式招投標。在招投標的過程中,也沒有禁止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相反,鼓勵采購人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者交流,認為這是PPP項目取得效益最大化。《指導指南》給出的招標規范更接近于我國《政府采購法》中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但對于適用范圍并沒有任何限制。在歐洲國家中,法國有著悠久的PPP項目建設的傳統。近年來,法國已經成為世界“政府付費PPP”的最繁榮市場。在實踐中,由于PPP項目的復雜性,政府付費的PPP項目基本上選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典型的競爭性談判一般也會持續9至12個月。
國內實踐也逐步推進?!秶野l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 號)第五部分第三項規定:“伙伴選擇。實施方案審查通過后,配合行業管理部門、項目實施機構,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作為合作伙伴。”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四條規定:“PPP項目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PPP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 因此,對于PPP項目選擇社會投資人的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5種方式。在具體實踐中,因公開招標相對透明、公正、公平,是當前PPP項目投資人的最主要選擇方式,如重慶市域范圍內釣魚嘴南部片區、曾家巖嘉陵江大橋、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等一級土地整治、城市基礎設施PPP項目,均是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人。
◆三種主流選擇方式比較分析
PPP項目投資人選擇雖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5種方式,但在實踐過程中,主要以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為主。
公開招標
因公開招標在5種選擇方式之中最具公開、公平、公正性,在交通、市政公共設施等以工程建設為主的PPP項目中廣泛使用。采用公開招標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均是一種法律保護,政府能夠通過最大范圍宣傳PPP項目的招標信息,在更大的范圍內尋求PPP項目投資人,并促進社會資本之間的競爭,減少政府在 PPP 項目中的信息不對稱性。也能夠在相對的程度上避免因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所帶來的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特別在當前我國尚未建立全面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情況下,為避免PPP項目投資人選擇過程中的廉政風險,公開招標成為政府選擇投資人的主流方式。為此,《國家發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中,均將公開招標排列在其他方式之前。一些具有較好經營收益的公共基礎設施投資人選擇,甚至僅規定了公開招標一種方式。如《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關于發布首批基礎設施等領域鼓勵社會投資項目的通知》。
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中運用得較為普遍的一種采購方式。從采購的標的來看,競爭性談判不用事先對采購對象的價格總額、詳細規格、技術參數、具體要求等情況進行準確的估計,這恰恰是PPP項目最為顯著的特點。采用競爭性談判可以有效避免由于這種信息不對稱給采購帶來的不便,使得整個采購行為靈活性更強。從供應商的選擇來看,競爭性談判采購可以根據采購的需要,有選擇地邀請目標對象進行談判,這也提高了采購的針對性。從實際操作來看,可以在雙方談判期間對采購文件的實質性問題提出修改意見,能夠較好地解決采購效率與采購需求所引發出來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因此,在一些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服務類項目,競爭性談判被廣泛適用。
競爭性磋商
競爭性磋商是財政部首次依法創新的采購方式,其核心內容是“先明確采購需求、后競爭報價”的兩階段采購模式,倡導“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引入兩階段采購模式,新增了強制資格預審、現場考察和答疑、采購結果及合同文本公示等規范性要求,創新采購結果確認談判、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等程序,要求必須在資格預審公告、采購公告、采購文件、項目合同中列明采購本國貨物和服務、技術引進和轉讓等政策要求,保證PPP項目采購的成功率和減少后續爭議,確保項目采購的質量和效果。和競爭性談判相比,主要在“競爭報價”階段,競爭性磋商采用了類似公開招標的“綜合評分法”,區別于競爭性談判的“最低價成交”。
綜合來看,在上述3種方式中,因當前PPP項目主要以基礎設施項目為主,普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然而公開招標的組織成本大,需要事先精確擬定技術規格和評標標準,限制采購人的自由裁量權。特別是在PPP項目中,政府將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綁定在一起,政府與一個企業簽訂綁定合同,由這個企業既負責建設又負責運營。若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政府易從自身角度出發擬定合同,在沒有充分經驗的前提下其草案很可能與企業的最終目標有較大的不同,無法最大化激勵企業建設運營項目,導致契約不符合實際情況,帶來高額交易成本。如對于某些公路項目的建設運營,如果在一定時間內因車流量不足導致企業達不到預期的基本收益,可由政府給予其資金補貼,降低私營部門的經營風險。同時,私營部門也在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中承擔很多管理職責,降低提供公共服務的管理風險。就此而言,契約中風險的劃分至關重要,往往需要交易雙方進行談判磋商來確定,很難在招標文件中完全說明。從未來的發展趨勢來看,以公開招標為主的PPP項目政府采購方式逐漸不能適應實際需求,容易導致采購活動的交易成本上升,偏離采購人的價值目標。未來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有可能成為PPP項目中主要的政府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更公平,標準更嚴格,操作更規范,而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給政府更多選擇與談判空間,更加靈活。但二者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影響PPP項目優勢的發揮。因PPP項目的復雜性、運作方式的多樣性、參與主體的多方性,在面對具體的PPP項目時,須結合特定的政府方、社會資本方、是否設立項目公司、是否涉及工程建設項目、是否涉及財政資金、采取何種運作模式和交易結構等,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在合法、高效、節約時間與成本等的共同訴求或前提下選擇適當的投資人選擇方式。
責任編輯: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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