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模式之變能否引領平臺“脫虛向實”
2016年06月17日 8:53 20501次瀏覽 來源: 期貨日報 分類: 交易所
多家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推出新“玩法”
越來越多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推出現貨掛牌等新交易模式,單從模式本身來看,其更加貼近現貨,便于交收。那么,僅靠交易模式的轉變就一定能促使相關平臺“脫虛向實”?究竟什么才是評判商品交易平臺“優劣”的最佳標準?
交易模式“華麗轉身”
在持續飽受質疑之后,天津貴金屬交易所(下稱津貴所)自6月6日起上線新的“現貨掛牌交易交收模式”(下稱現貨掛牌模式),以逐步取代其既有的交易模式。
在大宗商品行業人士看來,津貴所交易模式的過渡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滿足監管要求,以促使其所在的天津市整體通過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的驗收,此中相關政府部門的推動作用不可忽視。而即便是此次更便于現貨交收的新交易模式,若逐一對照此前發布的國辦發〔2012〕37號文、國發〔2011〕38號文(下稱37號、38號文),也恐難完全符合要求。
截至目前,這兩份政府文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操作性不強,面臨不小的尷尬,而對于日趨規模化、規范化的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來說,其仍不啻隨時會落下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從合規、服務實體、滿足流動性等多重角度考量,對于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來說,依靠交易模式的改良能否促使其整體邁向可持續發展?
津貴所公布的交易規則顯示,此次啟動的現貨掛牌模式,是指掛牌方在交易所組織下,通過交易所現貨交易交收系統,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產品交易信息和交收信息等予以發布,由符合資格的摘牌方按照交易所規則選擇自主交易、交收的一種交易模式。
也就是說,在交易的第一階段,由掛牌方掛牌商品出售,并由符合資格的交易商摘牌(申購);第二階段,摘牌成功的交易商既可以申請提貨交收,也可以在電子交易平臺進行商品轉讓。
回顧津貴所及一眾交易場所一度倚靠的分散式柜臺交易模式,如今已被監管層明文界定為違規交易。在此類交易模式下,交易場所并不參與交易,只提供交易平臺。交易場所的會員(做市商)與客戶互為對手方。甚至其成交價格也不通過自身交易形成,而是將彭博、路透等機構發布的境外實時價格換算為人民幣價格,由會員單位在此基礎上加減一定的點差提供買賣報價,客戶按此價格與會員直接成交。這也是該交易方式被市場詬病為對賭的主要原因。
針對一些采用分散式柜臺交易模式的場所,今年3月,證監會官網轉發的寧波證監局《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問答》中稱:“這些交易場所名為現貨交易場所,實為投機炒作平臺,對實體經濟沒有積極作用,還因個人客戶虧損累累而引發大量投訴與糾紛,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以來,已有近十家交易場所正式上線現貨掛牌模式或類似的現貨發售模式,包括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南寧大宗商品交易所、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南寧(中國—東盟)商品交易所等。從交易規則前后對比看,津貴所此次發布的現貨掛牌模式可謂華麗轉身。
市場尚無“完美模式”
對于津貴所此次上線的新交易模式,一些媒體給予了較高評價,例如有媒體稱其“欲引領行業創新變革”。那么,在現有監管政策框架下,此類交易模式就真的無懈可擊嗎?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在嚴厲整肅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平臺背景下出臺的37號、38號文,在相關細節上有著相當嚴格的規定。例如,38號文中規定,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另外,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現貨發售模式里的第二個階段,如果大多數情況下繼續選擇轉讓的話,還是屬于連續交易。”寧波大紅鷹學院大宗商品商學院副院長王永龍對期貨日報記者表示。
不過,也不能據此對采用此類交易模式的平臺提出太多苛責。“從某種意義上說,現在各個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平臺很難滿足37號、38號文的嚴格要求。”王永龍說,國外成熟的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平臺也涉及連續交易等方式。目前國內存在大量的“劣質”商品電子交易平臺,而監管層卻難以區分其制度監管的邊界,結果是在整頓了“劣質”市場的同時,也“誤傷”了大量的“優質”市場。
服務能力區分“優劣”
在37號、38號文難以嚴格貫徹,監管邊界較為模糊的情況下,行業內許多欲通過規范經營發展壯大的電子交易平臺仍通過一些方式試圖將自己和所謂的“劣質”平臺區分開來,在評判平臺優劣上,行業自身也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標準。
近年來,不少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加入全國性或區域性行業協會,自覺接受其自律監管,如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下設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流通分會(下稱中物聯大宗分會)目前已有一百多家電子交易場所會員。
中物聯大宗分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周旭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業務創新方面,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應從市場流通服務于實體經濟的本質出發,以其經營活動是否真正有利于減少商品流通環節、有利于降低企業社會庫存、有利于節約企業物流成本、有利于暢通企業的融資渠道作為評判標準。
周旭說,例如,我們國家傳統的商品流通環節很多,少的有6—8個,多的有十幾個。通過一些電子交易市場,商品可以從生產企業到市場,再到大的加工制造企業或是直接到消費者手里,大大縮減了環節。再例如流通效率方面,原來商品企業的業務可以流轉一兩次,通過相關電子交易平臺提高效率后,可以流轉3次甚至更多。
在另一位行業資深人士看來,雖然37號、38號文對行業設置了很多紅線,但政府也有很多鼓勵創新發展的好例子。
“我國對金融的管制非常嚴格,一些不法的交易、支付平臺經營者曾以擾亂市場秩序罪定罪,但對于人們熟知的支付寶,雖然它對我國金融體系形成了很大沖擊,政府也沒有治理它,還給它發了牌照。這是由于它通過創新,提高了金融服務的效率。”這位人士認為,交易場所如果把思路放在搞活實體、服務產業上面,而不是通過不當手段牟利的話,一些有影響力的平臺就會受到政府的認可,在交易模式方面自然也會獲得更大的創新空間。
有專業人士認為,單憑一個交易模式本身很難評判一家交易平臺是否能很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還要看其一系列綜合的制度安排。以日益流行的現貨發售模式為例,王永龍表示,摘牌方可以選擇交收或不交收,而如果商品在盤面上不停地轉讓,實際上只是完成了所有權的變更。
“我們看過一個倉庫,里面的貨物已經堆放了兩三年,但去查它的交易發現,已經轉手了N次。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完成了交易,但是并沒有帶動流通。”王永龍稱,在轉讓階段如果沒有合適的制度安排,交割率過低,這一交易模式也難以實現市場功能。而目前來看,商品現貨交易市場這個行業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規范來約束其交易行為,在各平臺可以完全自主設置標準的情況下,其在交易機制、模式的設計上可能都會更傾向于投機。
就境外市場的經驗而言,大宗商品市場專家侯凡春表示,以服務實體客戶的標桿——倫敦金屬交易所(LME)市場為例,該市場是一個集期貨、遠期和OTC于一體的市場。在基本金屬方面,英國并不具備成為全球定價中心的優勢,堅持交易與現貨接軌,便成了LME不得不作出的選擇。另有投資界人士表示,LME市場成功的一大“法寶”,就在于其分布于全球的650個交割倉庫。
法制建設亟待跟進
借鑒境外市場經驗并結合本土市場的特點,境內的商品電子交易市場也正在飛速發展。據中物聯大宗分會數據,2015年我國大宗商品電子類交易市場的實物交易規模超過30萬億元。
而在這樣的形勢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標準的缺失仍是困擾整個行業的隱憂。2013年,商務部、央行、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是現行唯一一部針對商品現貨電子交易的部門規章,但其中的相關規定相對寬泛,難以形成有效約束。
同時,37號、38號文不僅在日常情況下可操作性不強,一旦涉及法律訴訟,這兩份文件由于其法律屬性以及法律適用問題的模糊不清,還會導致相似案件迥異判決的情況。
例如,據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湘成提供的案例,上海一中院2016年4月13日的一則裁定載明,某交易中心及其會員單位采用了標準化合約交易,根據38號文中的相關規定,該案存有經濟犯罪嫌疑。裁定書中提到某交易中心可能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
而此前,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某交易商與某會員單位、交易中心投資理財一案的判決書中稱:從37號、38號文有關政策界定及制定目的來看,應解讀為各省級人民政府據此清理整頓相關不規范行為的規定,非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以此為依據要求確認交易行為為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進而主張合同無效,于法不符。
“如今,政府希望能加強對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的監管,但是監管的法治、體制機制,包括監管的工具并不健全,監管并不嚴格、到位。”王永龍表示,在這種情況下,難以達到既控制風險,又保障交易平臺可持續發展的目的。目前許多交易場所不斷探索新的交易模式,但是缺失了有效監管的前提,這些模式在使用過程中就容易“變形”。
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國內交易場所的交易模式涵蓋了現貨掛牌、連續交易、競拍、回購等多種模式,各種模式都有其特點和適用性,在不同的行業和交易品種上并不能隨便套用。過去“一刀切”的監管規定已不適應行業創新發展的現狀,不妨對此前的相關規定作出修改。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不僅要靠交易模式的改良,更需要依靠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要讓市場創新有法可依,同時莫讓“野蠻生長”的場景重現。
責任編輯:李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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