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草案獲通過
2016年02月27日 12:4 3422次瀏覽 來源: 中國國土資源報 分類: 地質礦業 作者: 周懷龍 呂苑鵑
記者從2月26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當天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這部法案規定,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具備申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的資格。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孫書賢在發布會上表示,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的勘探開發活動,需要事先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申請者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其中重點審查申請者是否具備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的資金、技術、裝備能力。對于不損害國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申請者,國家海洋局即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將依法授予許可,并出具相關文件。我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取得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許可后,還需要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向國際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開發的申請,獲得國際海底管理局核準簽訂勘探開發合同以后,成為承包者,方可從事相關的勘探開發活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根據法案規定,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對我國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承包者進行監管。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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