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企業如何破解“環保劫”
2014年10月25日 18:55 3331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金屬報 分類: 地質礦業 作者: 陳鑫 霍志劍
在國人環保意識逐漸增強的今天,人們越來越關注如何限制和管理好環保的罪魁禍首,近幾年礦業企業屢屢中槍,就此問題,筆者借礦業大會的時機,請教了北京雨潤律師事務所霍志劍律師,霍律師向筆者詳細解讀了我國有關礦山的相關法律規定,并就相關事宜進行了有益的探討。
尋求經濟快速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是現代化進程中世界各國的共同課題。其中,能源開發利用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更是全球關注的一大焦點問題。近年來,礦業企業屢曝環境事件,飽受各界詬病,如何應對這些環境問題,重點是對環境法律風險進行事先識別和防范,便成了倍受企業管理者們關注的新問題。
礦業項目選址與用地取得過程中應注意的環境法律問題
企業在投建大型工業項目之初,要對項目的選址工作給予充分重視,除考慮交通、地質等常規因素外,更應注意項目選址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及附近社區公眾的意見,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社會風險評估做好事先預判,避免因項目建設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集團訴訟而被迫遷址。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1)企業對存在重大環境風險的礦業項目時要充分重視項目的選址工作,不僅要考慮當地政府的工業布局與功能區劃,更要重視其中的環境問題,尤其是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的協調。在目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實務中,有許多環境問題是單個建設項目環評所無法解決的,有些隱患則在城市規劃之初即已被埋下。
故此,為避免因此而引發的環境問題,就必須協調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的關系。通過規劃環評使地域中各要素布局及比例趨于合理,減少各單位彼此間的干擾和影響,使規劃區域內各單位在生態空間上實現和諧統一。同時,應充分重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各項審批工作,依法申請并完成相應行政審批程序,避免因行政程序違法為后續工作留下隱患。
(2)建議企業要重視社會風險評估工作,切實完成各項調查、聽證及論證工作,切忌“重形式、走過場”,并且多與當地政府的相關部門溝通。在這方面,振業巒山谷小區業主訴深圳市人居環境委撤銷比亞迪新能源材料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案,帶給我們很好的啟示。
環評過程中暗藏的征地拆遷糾紛隱患引起的法律問題
在項目環評過程中,環評機構會根據不同建設規模的項目計算出相對應的衛生防護距離,并作為將來環保竣工驗收的重要指標之一。通常情況下,環評機構會對整個項目制作一份環評文件,并確定出防護距離范圍,亦即拆遷范圍。可是,一些大型項目則很有可能會因情況變動將一次性建設完成的項目改為分期建設,或擴大或縮減項目建設規模,而衛生防護距離也會相應變化,拆遷范圍亦將隨之變化,與此同時,因拆遷范圍擴大或“賠償范圍“變小而引發的糾紛也會隨之而來。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如果投建的項目規模大,建設周期長,那么,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設書制作階段應考慮將項目分段建設,即進行“分期環評、分期投建”,建議不要“整個項目一份環評,之后再分期建設”。
另外,如果是項目規模發生變動,導致建設工期調整或項目規模擴大或縮減的,企業方則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及時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適時、適度公開相應信息,力爭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中實現與利害關系人的互動和溝通,以避免群眾因產生不必要的質疑和誤會。
項目建設過程中暗藏的“鄰避運動”導火索
鄰避運動,又稱鄰避效應、鄰避群侯癥(Not in my back yard,NIMBY),是指地方民眾以自利的訴求,強烈反對任何有污染威脅的設施坐落于臨近地區。
當前,污染隱患考驗的不僅是政府的防控意識與能力,更是對投資者智慧與能力的考驗。投建項目如果在客觀上會產生環境污染,那么,從程序上說,就必須事先征求利害關系人,即受項目影響群體的公眾意見。如果前期工作一味采取“隱蔽”方式進行,一旦項目開工或開建信息公開之時,便很可能引發公眾的群體性抵制,亦稱鄰避現象。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1)投建礦業項目,尤其是大型礦業項目時,投資人應高度重視事前宣傳和環評階段的公眾參與工作,切實完成各項調查及評估工作,協助甚至是督促政府該本著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從根本上消除產生矛盾和誤會的可能。
(2)有必要在項目投建之初結合對所投建項目進行“科普與宣傳”,以避免產生“環境恐慌”和“污染猜想”。
(3)如果已發生環境事件,要善于利用輿情工具在事件之初進行預判,準確分析局勢,及時、有效的采取應對措施。 四川什邡鉬銅多金屬資源深加工項目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
采礦權取得過程中暗藏的環境法律風險
環評文件是在先取得《采礦許可證》審批過程中的重要前置條件,如果不提交或違規提交,則存在《采礦權許可證》注銷或被撤銷的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文件。礦業企業在申辦采礦許可證時應遵守法律規定及行政審批的法定程序,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文件是企業申請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重要前提,申請時應依法提交。
如果《采礦許可證》系在缺少環評報告文件情況下取得或是在審批通過后再補交環評文件,那么,則存在因行政訴訟或行政監察問題而致注銷或被撤銷的法律風險。作為投資企業無論在何時、何種情況下,均應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請行政審批文件,即便是招商引資企業享有各種便利條件,也應時刻提醒自己要規范履責,同時有必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因為,只有審批的“正確”,才能確保后續的“安全”。相關案例:原告石某等人訴請撤銷浙江省寧海縣國土資源局向寧海某建材有限公司頒發《采礦許可證》行政行為一案就足以證明。
隨著我國現階段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環境保護及相應法律執行亦將會更加受到重視,而作為較易引發環境問題的礦業企業對此應高度警覺,在宏觀上把握好企業法律事務的同時,應對環境法律風險加以重點防控。另外,企業有必要對環境法律及政策情況保持長期、持續的關注,善于針對立法及政策的變化做出前瞻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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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四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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