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審視“科技兩張皮”問題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2014年06月16日 10:19 1679次瀏覽 來源: 科技日報 分類: 科技創新
重新審視“科技兩張皮”問題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劉曙甲 劉敬之 余 藝
■科技專論
黨的十八大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許多科技界人士和創新領域的專家都有一個共識,那就是“科技經濟兩張皮”(以下簡稱“兩張皮”)仍然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面臨的首要問題。這個問題已經提出來近30年,如今我國的發展階段、創新能力、科技體制等情況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有必要重新審視“兩張皮”問題,從理論上澄清認識,從實踐中探尋解決辦法。
問題在于“技術與經濟兩張皮”而非“科學與經濟兩張皮”
籠統地談科技與經濟“兩張皮”事實上混淆了科學與技術的區別。科學研究的目的在于探尋自然界的客觀規律,而技術開發的目的則在于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面臨的實際問題。技術開發必須要和經濟活動緊密結合,才能不斷提高創新能力和經濟增長質量。從比較短的歷史時段來看,科學與經濟的“兩張皮”是正常現象,基礎研究的探索本來就具有前瞻性;但是從較長的歷史時段來看,基礎研究和科學發現的重大突破會帶來新的產業變革,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支撐,并決定著國家的可持續創新能力。
因此,“兩張皮”問題關鍵是要解決“技術與經濟兩張皮”,而不是“科學與經濟兩張皮”。我們出于國家長期發展需要,必須大力發展科學研究,但是并不意味著要求每一項科學研究都與經濟緊密結合,這不符合科學研究的客觀規律。
“兩張皮”的內涵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
“兩張皮”的提法始于20世紀80年代,背景就是計劃經濟的遺留問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科研單位和生產單位屬于兩個不同體系,各自接受政府指令完成自己的任務,不需要互相結合。
為了解決“兩張皮”,從20世紀80年代到本世紀初,我國先后進行了多次科技體制改革,主要思路是將科研機構和人員推向社會和市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先是鼓勵科研人員、科研院所和高校辦企業,后來又將一大批技術開發類科研院所改制為企業。應該說總體上這一思路是成功的,在這一輪改革中,“技術與經濟兩張皮”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決。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迅速,聯想、方正、中興等著名企業都是源自此次改革。
但是,這一輪改革也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比如在高校辦產業、科研院所改制后,出現了基礎性和共性技術研究力量不足等問題。2006年我國頒布了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國家科技投入不斷增加,“兩張皮”的內涵也發生了明顯變化。突出表現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收入來源越來越多地源自政府資助,而與企業合作的積極性則明顯有所下降。企業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外部研發支出比例明顯降低。2005 年由企業委托給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發經費占企業總研發經費的比重分別為5.4%和1.07%,2012年分別下降至3.4%和0.62%。
由此可見,當前形勢下的“兩張皮”與改革開放初期大不相同。后者是歷史遺留問題,而前者則是我國實施科技發展戰略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
第一輪科技體制改革在解決“技術與經濟兩張皮”問題的同時,把很多從事科學研究的人才和機構也推向了社會,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國的基礎研究以及共性技術研究能力。當前形勢下的“兩張皮”恰恰就是在重建和強化科學研究、知識創新的過程中出現的,在一定程度上屬于“科學與經濟兩張皮”,有其內在的合理性。同時,盡管技術對經濟的支撐作用還有待進一步增強,但主要矛盾已不再是應用技術研究機構和企業“兩張皮”問題,而是現有體制下企業創新能力和活力不足的問題。
由于沒有區分當前形勢下的“兩張皮”與改革開放初期的不同,因此在科技政策導向中常常會出現一些自相矛盾的“兩難”問題。例如,一方面提出原始性創新能力薄弱,基礎研究投入嚴重不足,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強基礎科學研究,要高校剝離校辦產業;另一方面,又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科研人員提高成果轉化率。兩種思路混合在一起,常常使高校和科研院所無所適從。
從“科技成果轉化”轉向“企業引領技術創新”
既然“兩張皮”的性質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政策思路也應該隨之改變。一方面,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企業的創新能力顯著增強,企業研發支出已經占了全社會研發支出的76%以上。另一方面,高校和科研院所則越來越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承擔政府科技項目,能直接轉化的技術成果比重不斷降低。因此,不能再用改革開放初期以科研單位改革為主動力和主視角的“科技成果轉化”思路,來解決新形勢下如何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問題,主要動力應轉向企業,充分發揮企業引領技術創新的作用。對“科學與經濟兩張皮”要認識到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必急于在短期內解決,應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重點關注基礎研究以及共性技術研究。對確實有潛在商業化前景的基礎研究成果,可以由專業化的服務機構根據企業需求進行篩選、轉移和轉化。具體政策建議如下:
第一,放活企業,使之真正成為引領技術創新的主體。要簡政放權,通過適度削減產業化和應用研究項目資金預算,減少政府對企業創新決策的干預和擾動,使企業在創新活動決策中成為真正的主體;節省下來的財政資金可以用來為創新型企業減稅,尤其是要全面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抵免所得稅政策。同時,對確實適合企業承擔的資助項目,其經費管理制度應區別于事業單位,要根據企業研究開發支出的實際情況,給予企業更大的自主權。
第二,明確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主要任務定位于基礎研究和共性技術研究。放松對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產業化數量等硬性指標的考核要求,適度提高政府各部門科技項目中基礎研究和共性技術研究的比重,建立和完善公益類研究機構的運行制度。
第三,由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來承擔起聯系企業和科研院所的紐帶。培育一批社會化、專業化的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探索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新型組織形式,并在機構運行、專利交易等方面給予一定的稅費減免政策,由這些機構來尋找和組織產學研之間的技術轉移及其他形式的合作。
責任編輯: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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