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10月10日 11:17 17931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
四、《方案》的審查備案
《方案》的審查備案,按采礦權審批權限分級負責。由省國土資源部門登記發證的,除大、中型礦外,《方案》的審查備案,暫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由各區市縣負責審查備案的,市國土資源部門派員實施監督指導。市級以下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方案》審查時,市環保部門派員參加。
審查工作原則上采取會審形式。專家組每位審查專家應嚴格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第44號令)、《遼寧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遼財經〔2007〕98號)、《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范》(DZ/T223-2009)、《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審查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61號)和《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審查及有關工作的通知》(遼國土資辦發[2009]50號)要求,對《方案》規范性、科學性和可行性進行客觀公正的技術評審,并出具署名的書面審查意見,最后由專家組長統一匯總形成專家組審查意見書,審查專家及專家組對審查結論負責。
審查專家組要由地質(含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采礦工程、巖土工程、地質勘查等)類、經濟類(工程預算及造價等)組成,涉及生態環境恢復的還要有生態環境類專家參加。由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礦山的開采礦種、開采方式、地質環境條件等特點,從省地質環境類專家庫(在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上公告)中抽取專家組成審查專家組。
經審查后的《方案》須在1個月內予以備案,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要將《方案》審查備案表(附件3)、保證金繳存通知單(附件4)及繳存回執報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
五、保證金數額的核定
保證金核定主要依據《遼寧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遼財經〔2007〕98號)已確定公式的計算結果和《方案》的工程經費概算,在專家審查的基礎上,由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充分考慮礦山自身的實際且不低于治理恢復費用的原則確定。并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審查備案表》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通知單》中明確。
六、保證金的交存
采礦權申請人或采礦權人應將預提的保證金存入代理銀行的指定專戶,代理銀行由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保證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采礦權人在接到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開具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通知單》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到代理銀行將保證金存入代理銀行指定的專戶,并將保證金交存憑證交回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代理銀行按月將保證金專戶的存儲情況反饋給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
保證金交存分一次性交存和分期交存。有效年數在3年以內(含3年)的、影響面積在5千平方米以下(含5千)、應繳保證金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的,采礦權人必須一次性全額交存保證金。除前述情形以外的,采礦權人可以一次性全額交存或分期交存。
有效年數指新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許可年限,或者已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許可剩余年限。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已取得采礦權的許可剩余年限的起算時間,按照《遼寧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布時間(2007年4月9日)計算。
分期交存的,可依據采礦有效年數分期交存。10年以下的,如分期交存,首次交納保證金數額不應低于3年,有效期止前一年應當全部交清。有效年數在3年以上至6年的,分2次交存;6年以上至10年的,分3次交存; 10年以上的,每5年交存一次。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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