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企業因鉛污染環境等被判罰千萬
2009年04月16日 9:8 5053次瀏覽 來源: 中國青年報 分類: 鉛鋅資訊
4月15日消息 福建一家私營冶煉廠投產13年來,在沒有采取廢氣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向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導致該廠周圍農作物生產受影響和203名群眾血鉛超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人民幣100多萬元。近日,福建省仙游縣法院一審判決該縣郊尾電池冶煉廠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經營罪和偷稅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罰金1100萬元;該廠法定代表人鄭某洪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經營罪和偷稅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1000萬元;另一被告人鄭某清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350萬元。
郊尾電池冶煉廠位于仙游縣郊尾鎮埕邊村,其經營范圍為“廢電池冶煉加工、銷售”。該廠自1994年1月投入生產以來,在沒有采取廢氣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拆解廢鉛蓄電池,以此作原料,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爐冶煉粗鉛(鉛錠)、合金鉛,其原料及冶煉過程中產生的鉛塵等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的含鉛廢物,為危險廢物。
1994年10月,該冶煉廠因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審批驗收擅自投產,被仙游縣環保局責令停產。后該廠不服,提出就地治理要求并上訪。1995年1月8日,郊尾鎮政府提出同意廠方意見就地治理,要求縣有關部門“靈活變通支持”。
1996年3月5日,縣環保局認為該廠“治理設施符合驗收要求,同意投入試運行生產”,并同意其補辦環境影響報告表手續。1999年3月25日,同意對該廠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同意該廠投入生產。
2003年間,該廠曾在廢氣除塵設施閑置、沒有運行的情況下進行冶煉,造成廢氣無組織排放,于同年10月27日被環保部門通知糾正。
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施行后,該廠沒有按照規定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繼續生產經營。2004年7月至10月,環保部門人員到該廠檢查時,發現冶煉廠違規操作,要求整改,限期補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該廠因未予辦理,被要求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但該廠不予理睬,繼續違法生產。
2007年1月至3月,該廠擅自在廠區東南側新建一套廢氣污染排放設施,其煙道與原設施煙道相連、未配套高空煙囪,于同年4月啟用。此后,該廠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沒有獲準。6月,仙游縣環保局以該廠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為由,責令該廠停止環境違法行為,2007年7月,該廠正式停產。
法院審理認為,郊尾電池冶煉廠在生產經營期間,其拍打布袋、冶煉合金鉛、冶煉電池正負極接柱時及在出鉛口周圍、除塵室的維修口與頂部孔洞處均產生大量廢氣、煙塵,污染環境。受其長期影響,釀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廠區周圍受到損害,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人民幣106萬元。
另據仙游縣衛生局制作的郊尾鎮血鉛超標兒童情況一覽表,鄭某丹等200名兒童及鄭某全等3名成年人血鉛超標。2007年10月,冶煉廠向當地政府交納了30萬元,作為兒童血鉛超標治療等費用。
據莆田市有關部門2007年6月13日對郊尾冶煉廠生產期間排放的廢氣監測結果顯示,其界外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鉛及其化合物超標,氯化氫超標,二氧化硫排放濃度超標,廠邊水井地下水PH值超標。
2007年9月,對龍眼等果樹葉片、土壤中鉛的含量監測結果顯示,離該廠區越遠,鉛的含量越少,其鉛含量呈由近到遠的規律性分布。該廠停產后,環境空氣中的鉛未見超標情況。
責任編輯:毋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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